劳动者定义和劳动者权利保护刍议
发布时间: 2021-08-13

关于劳动者的定义,我们用人单位有属于自己的认知,比如临时工。我的活得有人干,待遇就是跟不上,出了问题有你来扛。我们的法律在定义劳动者的过程中也是扭扭捏捏,一副没有睡醒的样子。对劳动者没有准确的定义,劳动者权利就无从谈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律师看来,劳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当然,劳动权具体表现为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保护的权利,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些法律都没有打算认真定义劳动者。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里试图以排除法的方式定义了劳动者,明确了公务员、农民、军人和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职业不适用劳动法,并不是说这些从事者不是劳动者,只是说这些从事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当然,当农民成为了农民工,当保姆与家政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也就被纳入了劳动法保护的范围。

有鉴于此,我们要收敛定义的场景,从法律角度讨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才具有现实意义。既然要讨论对劳动者的保护,我们又不得不从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来观察劳动者的权利。如果说政府及司法机关是劳动者保护的执行者,那么用人单位就是劳动者权利的承担者。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律师的用人单位。

基于目前的劳动法规实际,特别是劳动关系现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劳动用工问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便如此,真正需要落实的用工义务的用人单位还是怠于履行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加强用工的常规性督察是政府主管部门非常重要的行政义务。具体的方式是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工商年检过程中进行用工登记,劳动主管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对虚报、谎报用工登记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最终受益人进行社会信用惩戒。企业在季节性用工和项目性用工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进行用工登记。政府应当对用工规范的企业进行表彰,给予贷款等方面的信用积分。

二是把用工行为纳入安全管理的范围。依法用工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范围。安全生产出现问题,往往就是因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出现了用工随意和缺乏培训所致。企业有用工的自由,也具有管理的自主权,但是用工也应该履行向政府履行开示义务和向工会履行确认义务。

三是在区县建立独立的工会机构。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建立由律师等专家参与的工会,并对辖区的劳动者进行登记管理。利用网络等电子手段对劳动者的就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者会员制度。既要适应劳动者的流动性需要,也要做到劳动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工会之家,流动党员之家,全面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力统计衔接的新格局。

四是统一适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样的答复,人社局认不认,社保局认不认。与此同时,超过了年龄不能买社保企业怎么办,劳动者的年龄限制、劳动保护和劳动权利,特别是工伤保险关系,特别是司法部门应该达成一个比较一致的共识。社保局、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具体的问题达成一致,以免既伤到劳动者身体,又伤到劳动者的感情。又比如,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的法律文件,人民法院认不认;没有签劳动合同,也就没有购买保险,受伤了怎么办。

综上所述,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动态进行登记是劳动者识别和劳动者保护的基石。结合互联网技术,这样的制度完善已经迫在眉睫。进一步加大劳动者保护力度,是企业合规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必要路径。

写在后面的话:律师致力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就必须努力识别权利,并根据权利的场景提供法律服务。试着给劳动者一个定义也是为了更好的识别劳动者权利,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做的一个尝试。抛砖引玉,见笑于大方之家。不过,如果有转发、引用的情况,还请联系作者并注明作者,重庆愙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兵。如有侵权行为,本网站保留全面追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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