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店不履行防疫主体责任的执法建议
发布时间: 2022-01-10

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高位运行,新型变异株不断出现,陕西、天津、河南等多地先后出现本土疫情。根据《重庆市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细化本辖区、本行业实施方案,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贵局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或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辖区的企业切实履行防疫的主体责任。

根据《重庆市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试行)》的要求: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和学校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做好村内企业、风景区、民宿、餐馆、商超、药店、文化室、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并储备必要的防护物资。

根据重庆市药监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书》要求,药店应当“严格落实入店顾客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并就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经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0条、第24条之规定,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店进行摸排,对场地面积大、顾客相对聚集的经营主体的防疫措施进行重点检查。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与此同时,也可以就摸排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并就药店不履行防疫主体责任的情况做书面的通报。公安机关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药店“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就药店的投资人、负责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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