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企业家的信(二)
发布时间: 2022-05-20

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多数中小企业主都不知道投资成立的公司跟自己的个人财产有什么关系。网传李嘉诚曾经说过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我不知道李先生有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当时有没有人在场。大抵来说,但凡成功的人,应该还是特别重视律师意见。

因为疫情叠加影响,企业都活着不易。随着市场风险的增加,企业的支付责任不断加大,我们有的股东因为企业支付不能,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随后就是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房屋被查封。我一个朋友就是因为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员工告上仲裁庭。她的反映很自我,没有出庭应诉,直接关停了企业。员工申请执行,他直接注销了企业。不久她作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名下物业被查封。原因很简单,企业注销没有清算,股东承担了连带支付责任。

我们从中小企业设立阶段、运营阶段、注销阶段所面临的常见的11个法律风险问题向大家提示风险,希望大家从中有所受益。

1,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3,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填写的注册资本3000万、5000万,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又或者以为认缴出资,以后再说。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体而言比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要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导致无法实施等。

5,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6,通常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迅速抢上新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中小企业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7,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

8,中小企业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9,国内除了像海尔、华为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10,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家和他的家族都有这样的观念: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导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闭老板就跳楼。

11,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有独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问题企业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是“病”,经营期限届满就“老”了,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投资人解散企业,企业就“死”了。企业不做清算,将企业资产搬回家完事,就会面临前述笔者朋友遇到的那种风险。清算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企业虽然死了,而其阴魂依然未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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