愙之所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获得用人单位认可
发布时间: 2023-07-04

案情介绍:展航超市在垫江筹备新店的过程中,聘请了游某作为店长全权管理的店面的筹备工作。工资待遇为10000元,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间,因为游某不能胜任工作,展航超市建议转岗降薪,未果。游某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要求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5495.25元。

展航超市提供的证据:12月实发工资:8096元;1月实发工资:11932元;2月实发工资:10000元;3月应发4838元,扣款3260元,实发1578元。(提醒代理人注意核实每一个月的实发工资金额)

庭前案件分析:1,游某20221027日受邀担任店长,2023325日离职,工作时间仅5个月,即使有经济补偿金,也仅为半个月(核实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2,游某3月因迟到等原因扣工3000多元,若情况属实,二倍工资三月份的计付,不应为10000元;3,游某3月存在多次迟到情况,能不能提供迟到的证据;4,游某不能胜任店长职位,调岗降薪是否得到其回应,包括微信等反应出来事实;5,门店的开业时间与店长的工作时间应当一致;6,游某作为店长,是门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自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是失职;店长全面负责店里的事务,包括店里的人员招聘等工作,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承担两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法律适用: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愙之提示: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身份加以区分,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候,法律对劳动者都是一视同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高管人员作为特殊劳动者,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完全知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观过错明显,不应归责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愙之律师特别提示:对于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司法实践中有近10个地方作出了明确的例外规定(这样的“会议纪要”、“调研指导”及“疑难问题的解答”本身不是法律法规,对其他地方的法院没有拘束力),包括上海、北京等。值得注意的是重庆没有特别的规定。在重庆的判例中,也有发现适用这样的规定。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特别提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这样的分析不能作为律师作出的承诺,也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还要看法院结合案件的证据作出的实际判法。

根据《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文第5条: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30条: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愙之律师提示: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不规范的用工行为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职责,且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己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故意不签合同,以便日后要求二倍工资。不论过失还是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不能让其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人事经理、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专员等人员,虽然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和内容,这类人员同样要由其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与此同时,介于重庆的法院和劳动仲裁委没有建立“互认”的法律文件,在重庆的法院“1,认为人事专员、主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劳动者;2,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具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职责的人事专员、主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劳动者,因其未尽自身勤勉义务而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不过,我们也认为并郑重建议: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截止目前,愙之律师收悉仲裁文书,驳回二倍工资差额,支持了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和全部拖欠工资。游某未再提起诉讼,展航超市按照裁决文书履行了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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