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23-10-27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根据原《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在这次修订中将该款修订为:逃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票卡乘车的,没收票卡,由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并将相关违法行为适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我们认为:1,地方性法规虽然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是也要考虑实施行政处罚的成本;2,针对“逃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票卡乘车的”的情况,原规定按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已经全面的弥补了运营损失,也包含了处罚的意味;3,如果“按线网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可能因为无法支付票款以及申请复议等行为导致行政效率低下;4,如果要高效的解决行政处罚的行为,就要配置更多的工作人员,这也是制度执行会得不偿失的地方;5,轨道交通的运营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应当效率优先。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不应该对该款作出修订为好。

另外,对于“卖艺”等行为,应当进行严格定义,而不是全面的禁止。比如单人吉他清唱,在不影响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有条件的容忍。这有利于培养重庆文化,培植重庆特色。一刀切式的立法禁止,有利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执法,却不利于社会良性的发展。再比如“乞讨”,我们在香港最繁华的兰桂坊就看见“文明的乞讨”。重庆是非常包容的城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培植地方风情和文化。又比如“猫、狗等宠物”的问题,如果是背包或圈养式笼子是不是可以例外。

一言以盖之,轨道交通的乘车规则要取得最大的公约数,为大多数人服务,也是形成重庆文化,涵养重庆文化和重庆特色的沃土。希望立法的专家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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