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节后返岗相关法律风险的提示
发布时间: 2020-01-3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席卷全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10日。也即是说,我们应当在未来天之内做好开工准备。如果我们组织不当或者管理不力,不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也涉及经营安排,更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希望大家高度重视。特别是HR人员(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也要协助法律服务人员重新梳理对外签署的各项合同,管控各项法律风险。


HR人员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禁止特殊员工未经许可返岗工作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医学常识,宜在员工集中上班前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

二、主动对休假员工进行个人信息采集

虽然我们已经掌握了员工的户籍、家庭住址情况,但员工是否有湖北/武汉籍近亲属、本人/近亲属于休假期间是否有武汉旅行史、本人及近亲属是否在春节期间有发热症状等信息未必掌握。我们应当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员工返岗当天采取必要的“防疫防护”措施

根据需要对返岗员工采取体温检测措施,对体温超标的同事应立即安排就诊或居家隔离。宜对口罩佩戴提出强制性安排。建议统一采购N95医用口罩,并对楼道、厕所、餐厅进行消毒。

四、对疑似病例及时履行属地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我们对于自行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县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五、妥善处理员工的“工时”问题

我们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采取延缓上班时间、安排在家办公、提前安排带薪年休假等措施。如果不得不采取停工歇业,应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并书面通知员工执行停工停产。

如果个别员工因疑似病例已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缺勤”的,应正常支付其工资,不得作事假或病假处理。反之,如果员工因担忧疫情扩散主动申请在家办公,也应做好相应的沟通,避免直接以旷工处理。对于因列车停运无法及时返岗的,也应允许员工通过事假、年假等方式变通处理。与此同时,减少出差、集中会议安排等,最大程度降低人际接触风险。

六、妥善处理员工的“工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如员工涉及疑似病例被采取隔离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已被确诊的病例,用人单位可放宽劳动者的病假程序,不苛求提供完整的病假证明,可待员工病愈后补齐病假资料,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其缺勤期间的报酬。

因经营需要安排停工停产的情形,根据《重庆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停工停产首月工资为原工资标准,次月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

七、妥善处理员工的“医疗期”问题

员工如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缺勤时间(不包括隔离观察期间)应纳入医疗期管理。如员工在就诊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到相应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员工持续就诊未能返岗的,无法执行“另行安排工作”措施,如直接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仍存在法律风险,可考虑适当延长医疗期或和员工家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八、妥善处理过渡期内的“入职”与“劳动合同续订”问题

在疫情爆发前向应聘者发放了offer,约定了报到日期。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仍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可与其协商变更入职日期事宜。此外,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订问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管理人员的注意事项: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将此次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重庆在内的30个省市区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1.3条的规定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其中,湖北武汉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等法律规定,采取了“封城”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由疾病转变为疫情,且防控难度很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该疫情发生和扩散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一刀切

根据疫情的不同程度,目前各省市区的防控措施并不完全一致,如武汉已采取最严的“封城”措施,但其他省市区尚未如此。因此,即使构成了不可抗力,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也并非所有合同均可以全部免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全部还是部分免责。从目前防控形势看,涉及与武汉地区交易的合同全部免责的可能性较大,但其他地区的防控措施因并非与武汉完全一致,所以是否可以构成全部免责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可抗力本身是否发生并不能决定是否能够免责,起决定因素的是不可抗力能够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三、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衡量其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理由的标准是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主要设备不能交付导致生产线不能运转、不能交付的部分比重很大、完全不能履行等。目前看来,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受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涉及与武汉地区企业交易的合同受影响较大,若具备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若只是暂时影响,不致使合同目的实现,则不具有合同解除权。

四、正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风险

从目前的趋势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依然十分严峻,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但春节后的国民经济生产也会逐渐展开,各企业在履行各种民商合同的过程中受到该疫情影响的情形也很可能突显出来。

 

愙之律师特别提醒:

1,全面梳理履行情况可能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合同(包括对方履行可能受影响的合同),并评估受影响的范围和大小。

2,在确定受影响的合同范围内,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评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的最终风险,评估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以及应对对方解除合同。

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若签订新合同应充分考虑目前的疫情环境,避免因不构成不可抗力而承担违约责任。

5,保留各项相关证据,为可能的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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