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病
发布时间: 2020-07-11

任何一项职业都不可避免地给从业者烙上鲜明而深刻的职业痕迹。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也不例外,也有属于自己的职业病。我们律师既要珍惜自身独特深邃的职业特征,也要防止因为职业特色而容易引发的“律师病”。有以下心态的律师差不多离犯病就不远了。

破坏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反对、异议、挑剔者。虽然反对、批评本身就是一种“积极心态”与“建设性参与”律师自身还是应当努力秉持一种“批判性建设”或称“建设性批判”的态度,而非习惯性地为反对而反对、为异议而异议、为挑剔而挑剔,甚至成为说不得、惹不起的“挑衅”乃至“法律碰瓷”高手,往往容易沦为非理性的“破坏者”。

敌对心态

律师是时时处于“博弈与和解”状态“对手”并非“敌人”,即使在诉讼中代表利益尖锐对立的双方,其目标也是为了在尽可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配利益,既是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者。本能地将对手、法官视为“敌人”缺乏合作共赢之胸怀与智慧,既不利于律师自身,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

受害心态

律师需要骑士情结又不可过度自我英雄化的职业“受害心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便是“英雄心态”。律师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果敢与智慧,但没有必要总习惯性将公检法甚至对方当事人全预设为“坏人”,而把自己和当事人都作为“受害人”乃至“抗击强权”的英雄。

狭隘心态

律师是需要坚强意志、大度包容而不可惟我独尊的职业律师没有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然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律师之间也应当相互辉映以人性与智慧立命的职业必须是一个自信、包容的职业若谁也不信任,容不得他人优秀,听不得不同意见,无论个人还是行业的路都将越走越窄。刻意挑剔与显摆习惯性自居于道德与智慧高地对他人进行指责,是律师应有的职业修养不够

挑唆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是非相伴但又必然当尽可能去除“是非”之心的职业客观理性审时度势。绝非总挑着当事人去打官司或是挑着当事人把事整大、挑着当事人死不妥协,才是对当事人有利,才是对律师有利。以小人之心度人揣物,唯恐天下不乱,多害人害己。律师不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无论是因个人利益追求还是自身崇高的职业理想,都不可将客户当作可以牺牲掉的小白鼠。

推脱心态

律师是需要替客户解决问题又必须防范自身安全风险的职业专司挑剔或指出风险与问题所在而不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缺乏应有之决断与担当;或是不惜大吹大擂、大包大揽,一旦诉讼结果不得便指责司法不公、法官腐败以推脱责任;或是迎合客户与公众,说着“绝对正确的废话”。律师既要能“看准病”的智慧,也要有善“开药方”的魄力。

正义心态

之所谓,向往正义方成律。律师是心向正义而不可以正义自居的职业律师既不能沦为喷子,也不能充当权力歌唱机。正义当是律师理想与追求,而非自我贴金的幌子,更不能是攻击他人的大棒。正义心态过甚者习惯性自居于正义与道德高地凡与其对立者即为正义的敌人。正义往往不过是利益的代名词。

另一种正义心态,则是坚定地与官方站在一起,放弃底线与原则地歌颂与迎合权力,甚至不惜攻击和出卖同行。律师作为社会理性、积极的建设力量,律师当然要与政府保持密切良好合作,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从社会分工而言,律师作为“在野法曹”理应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

表演心态

律师是需要适度兴奋与表现但又不可表演过度的职业一则律师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赢得公众关注、赢得声望与市场;二则律师也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增强办案效果。当下中国律师,既要会做事做人,也要会做秀以赢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与支持,凝聚社会公众资源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凡事过犹不久律师过度炒作个人或夸张攻击同行的表演,律师要具备成为“明星”的能力,但要克制内心可能的戏子心态。

获奖心态

律师是需要名望、荣誉又不宜过于热衷于评奖与虚名的职业当评奖成为一种产业则获奖不过是种广告若评奖成为某种权力,则获奖不过变相寻租。律师过于热衷排名评奖不过是一种广而告知的不自信。过于注重评奖、出名者,或过于虚伪,或过于功利。评奖已日益产业化的今天,需要一种“我跟谁都不比;跟谁比我都不屑”的淡定。

江湖心态

律师需要深谙江湖规则,看透兵行诡道的能力,又不可“江湖气”过重的职业律师需要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不可流于世俗;律师需要体面与传承,更需要保持一种尊重与独立律师需要与法官、与检察官、与政府、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能力,又要灵活与规矩中寻找一种平衡。身处种种矛盾,领略种种人性丑恶,时时身处利益与是非的江湖不可不懂所谓江湖规则,又要时时保有法律之师应有之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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