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下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 2021-11-03
元宇宙(Metaverse)是今年最火的概念,没有之一。他与区块链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抽象。每一个字都认识,就是不知道他说了什么,又意味着什么。我们律师要真正理解它的底层技术非常难,作为前沿认知又是我们律师必须要介入,甚至还要反复把玩。
元宇宙由Meta和Universe组成。这个概念最早见于尼尔·斯蒂芬森(Neal·Stephenson)在1992年发表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戴上耳机和目镜,找到连接终端,就能够以虚拟分身的方式进入由计算机模拟、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在小说里,即存在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世界,一个数字“我”作为物理“我”的“分身”在其中交友嬉游、工作娱乐,一切都以沉浸的方式进行,使人们在这个平行世界中的互动与现实生活中尽可能相似。一言以盖之: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可能的数字世界。
在沉浸式的虚拟宇宙空间,用户个体可进行文化、社交、娱乐活动,其核心在于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身份的承载。电影《头号玩家》就是在描述它的样子。元宇宙是数字世界,不是现实世界,不是物理世界,而是一个数字世界,是虚拟的时空,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的数字世界。与目前的数字账号不同,完全独立的数字身份并依附线下拥有那个真实身份的你。在元宇宙这个数字世界,你可以参与规则的制定。每个元宇宙的参与者都可以创造独特的玩法,都可以创造自己的世界。就像几个小朋友在一起玩“过家家”,每个小朋友都有对角色、关系的设计,他们七嘴八舌地讨论“过家家”该怎么过,然后一起把讨论的结果表演出来。玩了一会儿后,其中一个小朋友觉得不行,不好玩了,还可以增加新的剧情,只要大家同意,就可以变成新一轮的“过家家”的玩法。就这样,通过自由参与不断形成新的共识,这就是元宇宙的玩法儿。
元宇宙能打破物理空间的界限,不仅仅是娱乐、社交,还可以让我们的生活和数字世界进行全面的无缝连接。这种全面的无缝连接,其实就是一种在元宇宙中共同生活的方式。参与元宇宙的数字身份之间,就像物理世界中你与他人一样,充分地互联在一起,可以实现实时的、真实的互动。这也就不难理解,Facebook CEO马克·扎克伯格说:元宇宙不是我们在手机或电脑屏幕上看到的互联网,它是一个我们参与的、可以置身其中的互联网。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科技公司都在拿真金白银表态。2021年3月10日,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上市首日市值突破400亿美元,其招股说明书直陈公司业务关涉元宇宙概念。5月,Facebook表示将在5年内转型成一家元宇宙公司;8月,字节跳动斥巨资收购VR创业公司Pico。日本社交巨头GREE宣布将开展元宇宙业务、英伟达发布会上出场了十几秒的“数字替身”、微软在Inspire全球合作伙伴大会上宣布了企业元宇宙解决方案。事实上,不仅是各大科技巨头在争相布局元宇宙赛道,一些国家的政府相关部门也积极参与其中。5月18日,韩国科学技术和信息通信部发起成立了“元宇宙联盟”,该联盟包括现代、SK集团、LG集团等200多家韩国本土企业和组织,其目标是打造国家级增强现实平台,并在未来向社会提供公共虚拟服务;7月1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关于虚拟空间行业未来可能性与课题的调查报告》,归纳总结了日本虚拟空间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以期能在全球虚拟空间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8月31日,韩国财政部发布2022年预算,计划斥资2000万美元用于元宇宙平台开发。由此可见,元宇宙不是在玩概念,他一定会深刻的影响我们的经济,甚至改变我们的生活。这就值得我们律师给予深刻的关注。
规定性
元宇宙作为整合各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包括虚实融合、以用户生产为主体、具身互动、统一身份、经济系统五个部分。其规定性至少包括以下层次:(1)虚拟社区中拥有和经营虚拟身份;(2)社交功能;(3)沉浸式体验;(4)低延迟,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成熟之后,元宇宙中的一切都是同步发生的;(5)内容、玩法、道具的多元化;(6)用户能够较容易的进入元宇宙的世界;(7)经济系统,用户能够在其中进行生产和消费活动;(8)包含虚拟文明。
在一定意义上,元宇宙与互联网制造出的虚拟空间并无二致。但在感官体验上,其不再是以图片、文字、视频为主的信息流,而是一种具相化的、沉浸式的“拟态空间”。该空间的底层是编程语言和算法,外在视觉则是对物理世界的复现、改造和超越。在元宇宙里,个体看到的是各式各样的以假乱真的公路、广场、博物馆、车辆等,身处其中,个体可以按照意愿进行各种人类、非人类甚至超人类活动。
法定性
在元宇宙语境下,个人信息权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也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在财产属性方面,需要尽快完成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间的对接。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特别作出规定,规定网络及其具有财产价值的内容,视为物,为虚拟不动产、虚拟动产。2019年12月,新加坡关于支付服务法案的咨询意见中,已经建议将在新加坡运营的FATF建议的虚拟资产服务列入监管范围。同时,虚拟财产交易应然产生现实层面的交易和收入,从根本上来说具有可税性,但相关税款该如何征收,以及引发的刑事考量,需要及时给予关注。
关于元宇宙的法律调整,是为元宇宙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现实法律体系的重塑问题。我们的法律体系是该通过修订来尝试适应元宇宙还是为元宇宙专设全新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律工作和必须直面的问题。
数字和物理两个泾渭分明的世界正在逐渐融合。EpicGames的创始人、虚幻引擎之父TimSweeney曾提到:“元宇宙将比其他任何东西都更普遍和强大。如果一个中央公司控制了这一点,他们将变得比任何政府都强大,成为地球上的神。元宇宙作为承载人类虚拟活动的平台,其核心在于承载了人的虚拟身份与虚拟资产。而人工智能AI、智能终端、云计算的引入,使得线上线下融合更为紧密。无论如何,元宇宙语境下的法律叙事已经到来,元宇宙法律争议和法律体系必须作出足够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