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科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3-01-02

20211230日,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根据方案的要求,为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委政府全局工作中统筹谋划,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我们法制科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压力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有鉴于此,特别建议我们法制科既要全面的梳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也要根据工作需要走出去、请进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合规水平。

其中,走出去是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与兄弟单位的协作能力,在法律框架之内创造性的解决问题。请进来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和执法的目标,特别是加强与执业律师、法律顾问的协作,提高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书面建议和调查研究的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要非常重视诸如“集体研究”以及缺位、懒政等惯性思维。既要从岗位风险的角度提高服务能力,也要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具备风险意识。下面我们以案例的方式介绍一起因集体研究后的领导决策导致法制科面临的法律风险。

20199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刑申2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认为:临漳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赵中华具有对该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刑罚。法制科科长赵中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裁判认为赵中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的情况可见:

临漳县工商局在作出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三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又以召开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向法院撤回该申请,由时任该局法制科科长赵中华做会议记录。会后,该局局长王章秀指派时任该局邺城分局副分局长马江维作为委托代理人到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法制科科长赵中华陪同前往。马江维提出在会议记录上补记与其无关的相关文字,法制科科长赵中华在王章秀同意下进行了补记,与马江维到临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相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手续。临漳县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对三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截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321242元和应加处罚款321242元,除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向临漳县工商局交纳5万元外,余款未能执行。原裁判认为,赵中华系临漳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具有对该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法制科岗位特别容易落入滥用职权,我们要在工作中特别重视。有鉴于此,特别建议法制科要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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