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辨析
发布时间: 2023-05-29

我们的企业主必须要理解的法律关系不是太多,最为重要的就是正确理解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以免在管理中粗枝大叶,出现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在所有的用人方式中,可以分为组织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些用工方式从人身依附程度来看是递弱关系。在组织关系里,除了要求行为一致,还非常注意意识形态,思想觉悟都要求很高,适用的法律是诸如“公务员法”等。与组织关系类似的还有待遇参公的诸如教师等事业单位,以及待遇可能比公务员还高的国有企业的编制岗位。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程度只及于行为,严格定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需要。主要的用工风险是工伤待遇,在确认了劳动关系和因工受伤后,法律并不考察员工的过错程度。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加强对员工的筛查。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劳务关系,对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也存在受伤的问题。雇佣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是诸如保姆、搬运(棒棒)等等。承揽关系中,虽然也出卖自己的时间,劳动工具都是自己准备。

特别强调的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在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案例展示:

基本案情,原告高某某自2017年9月至受伤时,在被告某公司从事零星土建维修工程施工。2020年10月25日,某公司安排原告将该公司院内的一堵墙拆除时,墙体倒塌,原告被倒塌的墙体砸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做了左大腿截肢术、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手术。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五处。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某与某公司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某公司内部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案中,高某某作为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高某某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明知高某某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仍将工程承揽给高某某,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且某公司未给高某某的工作场所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某公司对高某某受到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确定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重的是劳务服务。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注重的是交付工作成果。再比如,某某印务公司需要搬运专业设备。通过网上找到了搬家公司来服务,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搬家公司派了工人来,也派了大型装载设备(货车)来参与服务。在搬运过程中,因为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设备倾倒,致使其中一个工人大腿骨折,设备毁损严重。事故发生后,律师参与证据的固定和事故的处置,一方面报警,要求确认服务的企业信息,另一方面与服务的工人确认服务的内容及其确认服务内容的方式。截止目前,依法收集了与承揽有关的证据,做到了亡羊补牢的管理效果。

现实的管理过程中,我们的管理者和企业主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既不签订合同,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缺乏管理,导致用工风险剧增。我们的企业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雇主或定作人,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置业公司、项目部等市场主体,在发包、分包工程,雇佣劳动者等工作中,应做好自身保障工作,比如采取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为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分散风险、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风险,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当然,我们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时候,要及时就具体的情况与法律顾问沟通,确认书面的合同或通过微信等方式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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