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工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3-06-05

各用人单位,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

我所在承办顾问单位的工伤待遇纠纷过程中发现:有工人因为严重的糖尿病及高度近视,出现眼角膜脱落的情况。在脱落时间、脱落地点和脱落原因不祥的情况下认定为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为5级,劳动仲裁委计算的赔偿金额为63万余元。

据愙之律师调查了解可知:其在参与工地作业之前即存在双眼高度近视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本案中,其左眼在高度近视和糖尿病原有病变的基础上,在一定外力作用或自身用力等因素的作用下都有可能诱发视网膜脱离。

为此,我们提出了民事诉讼,并认为本次视网膜脱离,原有病变基础重,起主要作用,本次损伤为诱因,属于轻微作用(损伤参与度参考范围1%20%)。与此同时我们也查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8728号民事判决书均按照损伤参与度的比例来计算的赔偿额度。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加重了企业的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愙之律师建议:1,企业在招聘环节或招工过程中,人事部门或者班组长应当认真遴选进入岗位和工地的人员;2,企业应每年对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摸底,通过提交体检报告等方式掌握工人的基本情况,做到未雨绸缪、管理有方;3,对身体出现重病或不适宜从事当前工种的工人应当进行调岗的方式控制用工风险;4,特别是建设企业,应当约束班组长的用人权利,现场的管理人员每天应当对入场的工人进行巡查或抽查,全面落实工地的现场管理制度,对不适宜高空作业,醉酒、生病的工人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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