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的备忘录(写给向邑的信)
发布时间: 2023-12-09

2002年4月13日,在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中,首次提出了“农民工”。2003年9月18日,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与此同时,该意见认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6〕19号)》。2008年12月20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认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2010年2月5日,因为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2010年4月2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6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同时撤销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4年9月1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认为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2015年6月17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9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19〕79号)》。由此可见,农民工的权利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在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引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认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9年2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建市〔2022〕59号)》认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2019年12月30日,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定义了农民工,认为: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无独有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在2021年7月16日公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认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2023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


       可以说,我们这个国家原来就是依靠农民的双手养活了城镇人口,也让国家完成了基础工业。后来又是依赖从农村走出来的农民实现了工业化、城镇化,并实现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直到如今,现在农民工很可能还不是劳动者,而是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表达的就是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这个称呼都具有鲜明的矛盾性和污名化。从成为建筑工人开始,现在的农民工更愿意成为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这就是现在就业环境的真实现状。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讲,即便父辈不是农民,自己的爷爷辈基本上都是农民,而自己的父辈则大多数都是进城讨生活的农民工。我们现在即便是进了城,也只是刚刚洗去了脚上的泥腥味,并没有吃几年饱饭。我们最不应该忘记的就是过去的艰难和未来更加艰难的就业环境和创业环境。祝福向邑一切都好,祝福向邑一切都顺心如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持续了解资讯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