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战争
发布时间: 2019-05-08

写在前面的话: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留给我们的印象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在法律上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允许男子纳妾。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地位。妾乃“贱流”,即使正妻去世也不能扶正,这是我们所不了解的规范。《唐律》曾规定,如果把妾或婢女娶为妻,会遭到刑罚。妻为娶,故是合婚;妾为纳,只是买卖。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的性关系。中国古代的“妾”是一个独特的民族志现象,没有其他文明有如此的男女婚姻现象。可以想见,二奶是妾现象的“流毒”。

 

二奶杀手

1997年,张玉芬发现丈夫有了外遇。经高人指点,她决定告丈夫重婚。这时候她面临一个问题:控告丈夫重婚需要证据。张玉芬开始了跟踪取证的过程。第一次为了找到丈夫与情人同居的窝点,她跟了丈夫半个月。为了躲她,丈夫频繁搬家,她每次都从头找起。10年时间,张玉芬用坏了3部相机、2架望远镜和4台录音机。她搜集的证据包括邻居认为张玉芬丈夫和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录音、两人同进同出的录像,还曾带人破门而入、捉奸在床。搜集了证据,张玉芬前后共11次向法院起诉丈夫涉嫌重婚罪。在此期间,她曾在媒体上登广告寻夫,曝光他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和照片。不过,法院认为:张玉芬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丈夫有姘居的行为,不能证明重婚。她的11次起诉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在别无选择下,她无奈地提起离婚。200765日,离婚判决书下达,法院基于对张玉芬靠低保生活的困难现状和她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并无过错的考虑,将住房判归张玉芬。

十年维权未果,却修成“二奶杀手”,也许是张玉芬自己也没有想到的结果。维权10年的前半段,她形单影只;后半段,她开始有同伴。张玉芬到妇联投诉时,陆续认识了九个相同境况的女人。出于相同的绝望、恨意、困境,她们组成了打二奶游击队,在西安各地展开行动,方式激烈:在街上拉住二奶就打,边打边骂,扒衣服、脱裤子,打完就跑。这种粗暴的方式惹来极大争议,也数次惊动警方。她和当地的妇联关系僵持:她觉得妇联无能管不了事儿,妇联觉得这女人行为乖张偏激。

 

妻子原罪

妻子没有管好丈夫,对丈夫没有吸引力,二奶叮住了夫妻感情的裂缝?如果保卫婚姻是一场战争,妻子是防御的一方,二奶是进攻的一方。丈夫出轨、离家、背叛,妻子步步败退,在离婚的判决书上签署投降书。这是妻子的原罪?

妻子在离婚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脸面,没有尊严,沦为婚姻的失败者?夫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财产分配关系,男女对婚姻的期待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见?如果男女是平等的,婚姻是自由的,为什么不能在一方改变初衷的时候,有条不紊的结束婚姻关系?或许离婚是财产的重组,也是生活方式的重置。离婚后的女人重新参与择偶活动需要重新评估,女人对自己的估值没有自信。有能力和魅力找到二奶的男人,自身的估值已经得到二奶的认可,或者社会的认可,身价远远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至少高于与二奶同龄的男人。男人因为手中有权力,男人因为沉迷与二奶的美貌、风情、姿色,愿意为二奶冒险,用权力换取金钱获取二奶的欢心。男人因为有钱,愿意为二奶的青春支付巨大的金钱。权力、金钱与女人,男人的游戏。

据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腐败调查的官员中有95%的人至少有一名情妇。李银河说:一夫一妻制在中国是一项仅存在大约60年的规范,许多人对于男人有情人习以为常。一夫一妻并不是人类的习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背叛婚姻是一回事,无视他人的尊严是另一回事。欺骗、欺负、欺凌配偶让人感到十分的不解,不说两句无法解恨。比如婚内的暴力,比如婚内强奸,比如背叛结婚的誓言。

 

法律软弱

男人认为: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是一个成功男人的典范。

不少男人认为,自己在外面可以有相好的女人,不管是不是始乱终弃。而家中的妻子却也是不能离婚,或者离婚也是不能离家甚至再婚。占有女人的欲望太强,无视女人的权利和选择,博爱而多情哈。还有的男人呢,厌倦了原有的生活方式,视老妻如敝帚。完全没有那份对人对事的敬畏和忠诚。你可以选择生活,选择婚姻,为什么一定要找好了新主顾,才放开老相好的手?

当然,也有像张玉芬这样的“行为乖张偏激”人,放手之前要求法律给与一个评价。把丈夫的行为放到法律的天平上面,要求法官作出一个恰当的评判。不过,大家已知道法律的态度和社会的立场。法律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您的丈夫有重婚的行为,您也无法掌握足以怎么他重婚的证据,警察不管,妇联不管,政府不评价、社会不评价。

重婚罪并不是重罪,无法给丈夫很重的惩罚,却可以维护妻子的尊严。不过,法律的态度很暧昧,是在尽全力不管啊,管太多会有点道德评价啊。真的不知道立法机构为什么不废除这个并没有意义的罪名。难道说,这条法律就是给我们看着玩玩,只是《刑法》给《婚姻法》一个礼节性的回应?

软弱的不只是女人的内心,不只是社会的财产分配制度,还有法律的软弱,法律对女人的欺凌才是男人对糟糠之妻不削一顾的底气。怎么嘀,我的决定不管用啊?

法律不能给弱势群体以尊严,撒谎、欺骗不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张玉芬当街褪下二奶的裤子的时候,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二奶的阴毛,还有制度留给我们的无尽失望。如果说法律有点立场算是安慰,那么这些法条就像遮羞布一样无法给与弱势群体以保护。我们的张玉芬到底应该怨恨谁呢?

 

他山之石

据台媒报道,花莲1名已婚育有3女的刘某,去年过年后突然离家跟从事木工的陈姓前男友私奔。刘某因怀孕就医不幸流产闹上新闻,夫家得知后怒告2人通奸妨害家庭。该案经花莲地院法官审理后,法官算出两人同居1年多,共通奸372次,刑事部分判陈某有期徒刑4月,民事部分侵害配偶权判赔50万元新台币。

2014年农历春节后,刘某突然离家不告而别,跑去跟陈某同居。法官从刘某去年28日离家起至今年3月底止,以每日约1次之频率,算出刘某与陈男同居性器接合之性交行为约372次。计算方式如下:去年28日起至去年1130日间,扣除刘某每月约5日之月事期间,去年2月约21次、去年3月、5月、7月、8月、10月各约 26次、去年4月、6月、9月、11月各约25次;去年121日至今年331日间,刘某已怀孕,无须扣除月事期间,去年12月、今年1月、3月,各约31次、今年2月约 28次,合计相奸约372次。法官依2人相奸次数在刑事部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个月,因夫家撤销刘某告诉,刘某未遭判刑。另夫家在民事部分对陈某提出精神慰抚金求偿100万元。法官考量被告陈某从事木工经济状况及国小毕业教育程度,认为判赔50万元为恰当。

法律不管是面对小三还是小王,都应当有法律的样子。域外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认识:丈夫应当向前妻支付不低于婚内消费能力的生活费,直到前妻再婚。看了人家台湾的法律,你会不会觉得我们的法律不是个东西?没有约束力,没有执行力,只是一个有牌坊的婊子。

 

写在后面的话:离婚,在我们的观念里特别沉重。法院也会基于某种标准或者价值居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比如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这样的事情,也是让人觉得莫名其妙。一个人不愿意过了,让一个机构来猜他们之间还有没有感情?当然,孩子的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法律倒是可以参与评价。

有人认为,性别分工是最初的分工,而婚姻或许是最初合作形式。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最早的道德,最初的惯例,或许就与婚姻有关。1912后,北京政府在《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12条中明确承认妾的法律存在,并提高了其法律地位。1930年,国民政府在颁行的《民法》中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妾,但社会风俗仍然存在。直到1949后,这一社会风俗才彻底禁止。不过,一夫一妻制是基督教对东方持续影响的结果,而不是我们的大彻大悟。法律从认可、保护妾的权利到废除妾的存在,个中味道值得思考。防止男人对女人实施倾轧和法律对女人做出保护的姿态,是人类文明的起点,却不是终点。窃以为,评价一个社会的人权水平看两点∶一是看刑法如何定罪;二是看女人如何离婚。法律摒弃妾制度以后,二奶现象出现,或许是历史的某种“必然”。我们的婚姻既没有宗教的信仰,也不是法律的保护,妻子的权利就显得十分的尴尬。

法律的手既然摸到了人家的床上,就得有计算他们“性器接合之性交行为约372的勇气。不管社会的有多少戾气,二爷有多少杀器,二奶有多少杀气,法律就应当站在那里,为社会捡拾节操,为社会兜住底线。良性的博弈需要良好的制度安排,需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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